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2〕8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换证,有效期自动延期。
二、企业按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