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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投〔2017〕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2023年出台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川财规〔2023〕10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四川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7〕35号),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经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出让新设立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此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4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1030714项)科目下,临时增设“非国家出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6目),用于核算2017年6月30日前缴入原103071404科目内的非国家出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完成2017年收入年报后,2018年起不再使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已缴入“非国家出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4目)科目的收入,由财政部门开具“更正通知书”,调整到“非国家出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6目);2017年7月1日后各地按原分成比例已缴入“非国家出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4目)科目的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开具“更正通知书”,于今年12月10日前送同级国库办理收入级次更正。
  2017年6月30日前已缴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3目)科目的收入仍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3目)科目反映。2017年7月1日后,各地按原分成比例已缴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3目)科目的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开具“更正通知书”,调整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103071404目),于今年12月10日前送同级国库办理。
  2017年6月30日前缴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103071403目)科目的收入办理更正、补缴和退付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3目)科目进行核算;缴入原“非国家出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4目)科目的收入办理更正、补缴和退付以“非国家出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103071406目)科目进行核算。
  二、通过申请在先(含优选)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延伸勘查、探矿权扩大范围(含已承诺缴纳探矿权价款而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在转为采矿权时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或者变更为其他矿种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变更为其他矿种的,视为增列矿种。
  六、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时,按规定征收。
  七、经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八、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九、2017年7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期间,已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成交确认书确认的成交价款为准。
  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支持煤炭企业缓缴采矿权价款政策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6〕18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7年12月1日



附件:
    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四川省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分成比例为:一般地区非扩权试点县中央40%、省级32.25%、市级5.55%、县级22.2%;一般地区扩权试点县中央40%、省级32.25%、县级27.75%;民族地区非扩权试点县(含民族待遇县)中央40%、省级12%、市级12%、县级36%;民族地区扩权试点县(含民族待遇县)中央40%、省级12%、县级48%。矿业权出让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征收管理细则。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矿业权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八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第九条 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