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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1999年6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及内街(统称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

  公安、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区管道路的,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市管道路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灯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禁止占用下列道路:

  (一)市区内主、次干道;

  (二)公共(电)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

  (三)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占用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

  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二)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

  (三)施工期间或堆放物品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道路畅通;

  (四)不得建筑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

  (六)不得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