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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2007年12月1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通〔2007〕40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创造优良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必须报废;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必须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就地强制报废。

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上述区域内单位、个人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