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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常政发〔2023〕50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辖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且不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费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逝者),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驻常部队现役军人;

(四)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是指在殡仪馆办理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予以免除:

(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

(二)六层以下抬尸楼层费;

(三)三日内遗体存放费;

(四)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五)一个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