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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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
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1〕12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辖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且不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费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逝者),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驻常部队现役军人;
(四)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是指在殡仪馆办理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予以免除:
(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
(二)六层以下抬尸楼层费;
(三)三日内遗体存放费;
(四)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五)一个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