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政办发〔200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连政发〔2022〕1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 2008年1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推进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和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更加有效、规范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法律援助社会服务体系
建立政府主导、有关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层次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扩大服务范围,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调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发挥专业特长和专职队伍优势,自愿开展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有关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范围、专业特长、人员及变动情况等登记备案,纳入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整合资源,增强供给能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并逐步规范有关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
(一)推行协助申请制。法律援助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等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二)明确服务范围。有关社会组织可根据其工作性质、服务对象及自身资源情况,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确定法律援助条件,明确法律援助范围、对象、程序等事项,在接待服务场所公示,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增强服务能力。有关社会组织应有法律援助工作专项经费及接待服务场所,配备法律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有效开展和援助对象获得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四)坚持无偿服务。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向援助对象收取任何财物。
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