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3〕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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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衢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地三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转变,不断巩固和深化我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衢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国家卫生城市十个方面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设立衢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迎接复审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进一步明确区块和部门职责,完善城市卫生管理的协调合作机制,确保顺利通过全国爱卫会每三年一轮的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第五条 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鼠、蚊、蝇、蟑螂达标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范性文件,建成区烟草广告,食品安全事故,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10个必备条件全部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下列工作:
(一)建立区级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常设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经费落实。长效管理工作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爱国卫生机构健全,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二)按照市、区两级责任分工,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将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和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作为主要任务。强化居民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确保每个居民小区均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资料每年至少更换8次,居民健康教育知晓率、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三)全面落实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和沿街单位“门前屋后三包”等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不断加强保洁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做到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一般街道和社区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留卫生死角。
(四)深化社区“四化”建设和背街小巷综合管理工作,达到:路面平整,无破损、积水;无下水道、化粪池堵塞;建筑物平面、立面整洁美观,无残垣断壁、乱贴乱画、乱设摊点、乱搭乱建等;居民房楼道、阳台、屋顶无乱堆乱放和乱挂衣物等;广告、牌匾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垃圾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卫生;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等现象;无旱厕。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强化农贸市场管理,健全完善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周边秩序管理等各项制度,改善公厕、垃圾站、活禽销售、卤食经营摊点等硬件设施,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保持市场内外干净、整洁、有序。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做好市区马路菜场取缔工作,规范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临时菜场管理。
(六)加强建筑工地和待建空地的管理,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待建空地内做到无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露天粪坑等现象,并落实长效管理。
(七)深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根据市爱卫办统一部署,进一步健全区、街道、社区(村)“除四害”队伍,以社区、单位、农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积极开展病媒生物化学药物消杀和密度监测,并开展爱国卫生执法活动,确保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八)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面落实传染病防制措施,按规定做好免疫规划工作,确保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九)加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长效保洁制度,完成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建设,消除露天粪坑和简易厕所,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村民房前屋后、院内院外保持清洁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创建不少于1个省级卫生乡镇。规范废品收购站点管理工作。
(十)加强河、湖、渠、塘管理,保持辖区内水系清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十一)加强区属单位和驻区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失管现象发生,督促其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十二)衢江区政府要加快新城区建设步伐,加强园林、市政管理,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十三)按照市、区两级责任分工,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95%。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资料齐全,达到国家有关卫生规定要求。
第七条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和巨化集团公司负责辖区内下列工作:
(一)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常设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经费落实。长效管理工作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爱国卫生机构健全,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二)大力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每个居民小区和企业都建有健康教育宣传栏,西区管委会以强化居民健康教育为重点,绿色产业集聚区和巨化集团公司以强化厂矿企业职工健康教育为重点,居民健康教育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三)全面落实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和沿街单位“门前屋后三包”等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不断加强保洁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做到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留卫生死角。
(四)强化社区、生活区、生产区和背街小巷综合管理工作,达到以下要求:路面平整,无破损、积水等;无下水道、化粪池堵塞;建筑物平面、立面整洁美观,无残垣断壁、乱贴乱画、乱设摊点、乱搭乱建等;居民房楼道、阳台、屋顶无乱堆乱放和乱挂衣物等;广告、牌匾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垃圾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卫生;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等现象。
(五)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确保所辖范围内无旱厕。
(六)深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根据市爱卫办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病媒生物化学药物消杀和密度监测,确保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辖区内全面落实传染病防制措施,确保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八)加强建筑工地和待建空地的管理,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待建空地内做到无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露天粪坑等现象,并落实长效管理。
(九)加强河、湖、渠、塘管理,保持辖区内水系清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六类”行业整治等工作。加强驻区单位和所属单位环境卫生(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十一)深化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长效保洁制度,完成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建设,消除露天粪坑和简易厕所,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村民房前屋后、院内院外保持清洁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规范废品收购站点管理和马路菜场取缔工作,规范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临时菜场管理。
(十二)深化所辖农贸市场整治工作,健全完善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周边秩序管理等各项制度,改善公厕、垃圾站、活禽销售、卤食经营摊点等硬件设施,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保持市场内、外干净、整洁、有序。
第八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指导市属新闻媒体开展卫生宣传工作,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协助组织和指导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区开展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好市区健康教育工作,市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任务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市直各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规定要求;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开展控烟活动和无烟单位评比。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加强对柯城区、衢江区卫生行政执法指导。
(四)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感染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实行疫情网络直报,及时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加强免疫规划管理,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要求。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率≥90%。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五)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定工作人员,落实防制经费和措施,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有效巩固“除四害”先进城区达标成果。
第十条 市住建局职责:
(一)落实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无卫生死角。
(二)加强责任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工作,及时修复城区破损道路和人行道,补种所辖范围内残缺绿化带,清理、疏通被堵塞的下水道,加强城市亮化建设,强化城区内城河水系河、湖、渠、塘的管理。达到:城区责任范围内路面普遍硬化;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完好率符合规定要求,下水道通畅;所辖照明设施完好,亮化率符合规定要求;城区水系清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三)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均符合规定要求,相关资料齐全。
(四)加强市区园林绿化责任范围内管理和维护工作,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均符合规定要求,相关资料齐全。
(五)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卫基地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以及公共汽车首末站所设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对所辖建筑工地、拆迁现场和待建空地的管理,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待建空地内做到无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露天粪坑等现象,并落实长效管理。
(七)饮用水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饮用水出厂水质、管网供水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加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作,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相关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职责:
(一)加强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摆乱设、乱堆乱摆、乱挂乱晒等影响市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
(二)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乱倒生活污水、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维护市区环境卫生、整洁。
(三)加强对空调外机设置的管理,及时督促整改市区主次干道做到无空调外机落地现象。
(四)加强沿街户外广告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清理市区主要道路两侧乱贴乱画。
(五)加大市区娱乐场所、空调机、冷却塔等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工地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的监管力度,防止噪声扰民。
(六)加强夜市大排档和各类规范点的管理,及时整治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有序经营。
(七)加强建筑工地的监管,施工现场遮挡围栏设置符合相关规定,运输车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冒滴漏污染道路。
(八)加强市区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保持车辆停放有序。
(九)加强对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侵占绿地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
(十)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市工商局职责:
(一)加强市区烟草广告的监管,确保建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