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科区字〔2022〕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粤府〔2019〕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9〕239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监测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科技厅
2022年5月19日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20〕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粤府〔2019〕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9〕239号)文件要求,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06号)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导向性、科学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一)导向性。体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和要求,引导高新区在支撑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科学性。采用科学定量指标评价,保证总量、增量、结构和效率指标相配套,力求全面、科学、公正评价高新区发展情况。
(三)特色性。努力做到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结合我省制造强省、推进大湾区建设等具体实际,适度增加广东特色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