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年11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9〕188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安全生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事故抢险及时、处置有序、善后稳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与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在高危行业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法规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实际需要,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一、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则
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合理分担事故风险,有效提高赔偿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实施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原则。有关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指导制定适合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运行中,要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形成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互利共盈的局面。
(二)政策引导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安全目标考核、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要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水平,合理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引导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成为风险共担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减少各类事故。
(三)全面推进和重点先行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全面推进和重点行业、高危企业先行的要求,在起步推进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动员重点行业及高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在其他行业企业中全面推开。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重点和企业分类
(一)范围与重点。
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安全生产;要积极推动具有较高事故风险的“四大类行业”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1.第一大类: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大量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2.第二大类: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重点企业和单位。
3.第三大类: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燃气(含充装)、船舶修造与拆解的生产经营单位。
4.第四大类:发生生产安全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企业分类。
保险公司应统一同行业企业的投保标准,针对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的总体危险程度、企业规模、企业内部危险源点、危险工艺等不同情况,科学测算,合理分类,确定企业应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金额。根据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可参照以下标准分类:
A类:生产经营过程、作业现场及设备在同行业中危险程度较高;或重大危险源较多;或危险工艺较多;或职工人数不足100人;或曾发生过人员伤亡事故的企业(投保后连续三年未发生事故的,可作降低类别处理,下同)。
B类:生产经营过程、作业现场及设备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危险;或具有一定数量的重大危险源或危险工艺;或职工人数100~300人之间;或曾发生过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企业。
C类:生产经营过程、作业现场及设备在同行业中危险程度一般;或具有一定数量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工种;或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企业。
如A、B、C三类企业的相关条件有交叉,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企业类别。各行业内企业的具体分类标准,由苏州市级保险公司商请相关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评价、安全专家评估后制定具体标准。各行业企业分类标准确定后,应送苏州市安监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布。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险种与投保标准
(一)保险险种。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与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保险范围主要是投保企业发生事故后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费用。
1.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企业与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相关救援处置所必需的救援费用,依据有关保险条款,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2.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同上)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4.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其中,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包含了雇主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公众责任和事故救援等因素。具体保险保障责任范围,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依据保险合同确定。
(二)投保标准。
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在推进阶段,企业和保险公司可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分类,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投保险种和保险费率。
1.企业员工投保险种。
纳入上述“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