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10〕188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苏州实际,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围绕“三区三城”建设目标,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五保供养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民生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供养对象
城乡五保供养对象,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个人月收入低于当地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保障标准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
三、受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由居(村)民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居(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街道(镇)审核,区(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后,签订供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个人财产生后的归属,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示无异议),由当地政府实施供养。
(二)城乡一体。对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同步推进,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本人自愿。五保供养资格的申请和供养形式的选择,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本人申请和选择。如果选择集中供养方式,需本人书面申请,并与供养机构、管理机构签订供养协议;如果选择分散供养,本人要与村(居)委签订照料服务协议。
四、供养内容
政府在“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五个方面,提供全面供养保障。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生活方面。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40%全额保障,本人有收入的,差额保障。在福利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费,资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供养机构在确保供养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给集中供养对象按月发放零花钱;分散供养对象,通过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按月拨付生活费。
(二)医疗方面。五保供养对象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居民医疗(新农合)保险,享受医疗救助政策。集中供养对象由供养机构帮助办理入院医疗手续,分散供养对象由所在社区(村)帮助办理入院医疗手续,也可以由政府委托的养老机构帮助办理入院医疗手续。
(三)就学方面。孤儿在九年义务制教育阶段,在享受义务制教育减免政策后的其他学习、住宿等开支,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确保其完成义务制教育学业。非义务制教育阶段,享受减免后的其它费用,通过当地政府及社会救助方式给予帮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五、申请条件及收入、财产处理
(一)定期获取收入的对象。
申请者个人有收入(如征土保养金、养老金、农保、房屋出租、遗属补助等)且能定期领取,其月总收入不高于当地五保生活供养标准的,均有权利申请五保。生活上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的140%实施差额补助,医疗等开支由当地政府按照供养政策规定给予解决。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收入纳入供养机构财务统一管理,在签订供养协议时予以明确。
(二)获一次性经济收入的对象。
⒈正在申请五保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