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9〕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生、财政、外事、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遗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两种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死者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在其遗体运至殡仪馆10天后,未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或延期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无人认领遗体的身份,并建立无人认领遗体DNA检测报告和相片档案,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在医院内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因疾病死亡的遗体,由医疗机构开具《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五条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须经公安机关法医尸体检验并出具《深圳市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在医疗机构非因疾病死亡或者不能判定死亡原因的遗体,由医疗机构通知公安部门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收集遗物及备案,并与公安部门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由公安部门出具《深圳市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第六条 殡仪馆在接运遗体时,应当与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或者家属做好交接签收工作。如遗体出现腐烂、缺损或损坏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家属或办案民警签字确认后,方可接运。

  在医疗机构因疾病死亡遗体应由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填写《深圳市遗体交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殡仪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各项遗体交接手续完备后,双方方可交接遗体。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交接现场应由办案民警填写《深圳市遗体交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殡仪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其他相关表格,各项遗体交接手续完备后,双方方可交接遗体。

  第七条 因案情需要保留的遺体,公安部门应在公告期满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并注明保存期。

  保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留的,公安部门应在保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殡仪馆办理延期手续,且每次延期存放的保存期不得超过2个月。

  公告期满,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公安部门出具遗体处理意见,对通知期满后仍未回复的,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第八条 殡仪馆在市级报刊和民政信息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遗体,凭公安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火化遺体。

  第九条 在医疗机构因疾病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如有家属或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