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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8〕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通过精准对象、精准施策、精准监督、精准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一)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四川省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其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各级残联组织要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精准筛查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

  (二)救助标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可拓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精准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残疾儿童家庭贫困程度和实际康复需求,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对象审核。县级残联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市(州)以上地方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对于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序在“量服”平台上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按照“量服”详细服务“六要素”要求,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动态监督,受助对象及监护人动态评价。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级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育。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