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财规〔2019〕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妇联、卫健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行〔2012〕2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救助“两癌”贫困妇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妇联负责组织拟救助人员申报、汇总、审核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预案,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省卫健委负责组织提供辖区内救助对象“两癌”诊断所需的技术支持。财政厅负责经费预算的安排和拨付。
第二章 使用范围、救助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贫困妇女“两癌”救助。救助对象为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农村贫困妇女(含女农民工)、城市居民低保对象。
(二)省级部门用于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宣传、培训工作的支出。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
第五条 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据实据效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采用据实分配办法,宣传、培训工作支出采用据效分配办法。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由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医院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村(社区)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请人以下申报资料:
(一)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受理时查看原件);
(三)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包括诊断和治疗)复印件,医学证明须载明确诊患者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受理时查看原件);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受理时查看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