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8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8年1月24日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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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并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指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绿地控制线。规划绿线,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划定的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地貌等划定城市绿线。
规划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态控制线由农委、旅游(园林)、国土、环保、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循保护城市自然山水格局、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江河、湖泊、湿地、基础设施绿化隔离区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对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其他绿地;
(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五)其他应当划定绿线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符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江苏省城市绿线划定技术纲要》的要求。
划定城市生态控制线,应当保持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的结构完整,并预留生态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至(五)类区域的界限和坐标,划定绿线,确定除绿地以外的其他类型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十一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城市绿线应当在两种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划定绿线的已建绿地应当设立现状绿线公示牌和界桩,公布绿线边界、绿地面积、管理主体等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修编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