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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1〕219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深入领会准确把握通知精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准确把握临时用地管理的新政策和新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行为。

二、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辖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后,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行使,已经下放或委托的,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报请当地政府调整到位。各地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且不得通过续期、延期或重新办理等方式变相延长临时用地期限。

三、明确临时用地管理职责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复垦验收工作,确保临时用地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落实恢复责任。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临时用地抽查、督导,确保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到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审批及监管职责,强化协同配合。

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临时用地的地类和面积、临时使用土地用途、恢复标准、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