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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本法规自2017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二、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规范税务机关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工作,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是否是税务机关的结论性意见?
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是税务机关通过实施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对已调查企业的跟踪管理等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点,并予以提示;不是对纳税人下发特别纳税调整结论性意见。特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法规
【非居民企业】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法规
【会计处理】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