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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展览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展览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12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1〕18号文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8〕6号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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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展览活动的管理,优化展览环境,促进展览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活动及其相关管理、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览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以展示、展销、洽谈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经济技术洽谈等展览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展览活动,对活动全程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览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达成的协议,或者受主办单位的委托,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方案和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展览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本市对展览业的发展与规范,遵循市场规则,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鼓励有序竞争、行业自律,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苏州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展览业发展的组织、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商务局。市会展办主要负责落实和执行领导小组有关决定,牵头研究、协调、解决展览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对全市展览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商务、旅游、卫生、体育、安监、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外事、海关、贸促等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全市展览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展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展览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性大型展览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展览秩序维护工作。

第七条  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积极发展规范运作、独立公正的专业化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开展展览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研究,并充分发挥贸促机构等经贸组织的功能与作用,向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第八条  主(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