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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4〕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关于建立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关于建立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 监察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

审计厅 省安全监管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现就建立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校校舍安全工作,明确要求“把校舍建成最牢固、最安全、最让家长和群众放心的建筑”。2001年以来,我省相继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特别是从2009年起,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但我省中小学学生规模大,农村学校多、布局分散、基础条件差,有131个县(市、区)属于7度及以上地震设防烈度区,地震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保障校舍安全任务十分艰巨。各地一定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把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作为落实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重要任务,作为实施科教兴川战略、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借鉴“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教育灾后恢复重建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成功经验,建立覆盖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方式,逐步使所有校舍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建立完善校舍安全年检等制度和机制,形成符合各地实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各地每半年(春、秋季开学前)要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对所属中小学校场址、校舍、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等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鉴定。凡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每年应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应进行一次鉴定。排查鉴定的范围既包括所有房屋建筑,也包括围墙、护坡、堡坎等附属设施,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别是发生地震、洪涝、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后,灾区还应对受灾中小学校舍进行排查鉴定,确保不留安全隐患。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地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印简便易懂的防灾知识手册,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对现有校舍设置安全公告牌,标明建筑物名称、建筑时间、排查鉴定日期、鉴定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各地要根据校舍排查鉴定结果,综合考虑面临的自然灾害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按轻重缓急和“保基本、兜网底、补短板”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步组织实施,及时排除校舍安全隐患。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要立即拆除,并本着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则妥善做好师生周转安置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目前尚未达到国家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要通过维修加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并将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建学校,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和场址地震安全评估,确保学校建在地震断裂带避让距离之外;新建校舍,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对其他加固改造项目,应采用权威机构认定的科学方法,注重使用安全高效的隔震减震新技术。各地要强化项目进度目标管理,采取倒排工期、细化时间节点、定期通报等措施,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高原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