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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6〕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湖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2号)精神,着力加强乡村教师(全市乡中心及以下学校教师以及享受特岗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下同)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目标,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办好乡村学校,帮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到2020年,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资源配置得到明显优化和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结构合理,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显著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有力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师德为首原则。加强师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问题导向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适应乡村教育发展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使用机制、交流机制和促进乡村教师成长的培养培训机制。

  (三)按需配置原则。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合理配置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不断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提高待遇。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落实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检查和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教师家访工作,尤其要突出对学习困难学生、留守儿童家庭的家访,通过家访,了解学生,关心帮助学生,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促进广大乡村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严格师德考核,把师德建设情况纳入乡村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师德建设年度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完善教师考核和退出机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制定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乡村教育,鼓励有志青年到乡村学校从教。各县区可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招聘专项计划,及时有效补充乡村教师,不断优化乡村教师结构。鼓励有需要且有条件的地方,对到乡村学校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鼓励支持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各地可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交通差旅费用补助及购买意外保险等。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认真落实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对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乡村学校教师实行倾斜。通过提高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等方式,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到2016年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的四分之三,使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本地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发展,保障乡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每年组织乡村教师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乡村教师疗休养。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县区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区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在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一年以上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职称(职务)评聘办法。县区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对中小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各地可按高中、中职40%,初中30%,小学10%,幼儿园5%的控制标准,在属地区域内进行调控。原则上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应适当倾斜照顾。乡村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充分体现乡村教师的特点,对课题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对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山区或边远学校教师在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