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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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广电总局《
关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
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 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精神,结合我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我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剧制作单位、传输发射监测单位。
2.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广播影视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
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举办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广播影视 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役(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为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广播影视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广播影视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0.广接影视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广播勒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合、影视剧制作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传输发射监测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
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13.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管理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4.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确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省和副省级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区)三类,确定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
广播电视传输发射监测单位按照省和副省级市、地县二类确定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
影视剧制作单位按照省和副省级市、地级市二类确定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7.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广播影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需要和我省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全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和副省级市为3:4:3;地级市和副省级市辖区为2:4:4;县(市、区)和副省级市的街道办事处为1:3:6;乡镇(街)为0.5:3.0: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乡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般乡镇。
18.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L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19.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 (见附表1)。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2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的确定按《
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2.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5.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见附表2)。
26.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必须严格控制总量。
27.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的确定按《
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设岗位设置
28.特设岗位是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罢,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两位不受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9.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30.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或省人社厅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31.广播电台电视台中播音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播音指导一级岗位,橘音指导二级岗位、播音指导三级岗位、播音指导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播音员一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二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播音员一级岗位、一级播音员二级岗位、一级播音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播音员一级岗位,二级播音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播音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编辑、记者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一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二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三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一级岗位、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二级岗位、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记者)一级岗位、编辑(记者)二级岗位、编辑(记者)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一级岗位、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2.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3.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岗位职责任务,按照广播影视工作把握正确导向、确保安全播出、依法加强管理、发展事业产业的根本要求,确定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4.管理岗位任职文化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5.管理岗位任职工作资历: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6.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7.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应符合执业资格的要求。
3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
《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3)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获中国广播影视大奖 (含中国电影 “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电视金鹰奖、长江韬奋奖、中国新闻奖一等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2005年广播影视评奖整改前获奖类别参照中宣办发函〔2005〕24号执行);
(5)在广播影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人员;
(6)其他为我省广播影视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9.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0.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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