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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信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深府〔2008〕20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年进行三次集中申报和审批,申报时间为3月、6月、9月第1个工作日至第10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和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网上填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四)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3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