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办发〔2014〕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及《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遴选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领导下,为省政府及其部门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行政法律事务研究并提出研究报告;
(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的研究论证工作;
(四)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
(五)接受委托,代理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六)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等的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二章 遴选聘任
第五条 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综合考虑选聘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权威、影响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从全国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机构中遴选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政府法制、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为法律顾问。
第八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并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3年以上工作经历,主持过2项以上省部级研究课题或1项以上国家级研究课题;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六)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七)身体健康。
第九条 遴选法律顾问采取公开遴选和定向遴选方式相结合。
公开遴选是向社会公告遴选条件并接受个人报名,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择优聘任。
定向遴选是向在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政府法制、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等发函邀请。
第十条 遴选聘任程序:
(一)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名义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公开遴选,或发函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定向遴选;
(二)公开遴选和定向遴选的期限为10天;
(三)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遴选人员资料,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复核意见,择优拟定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
(四)将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法律顾问人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六)省人民政府决定聘任的,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通过参加全体成员会议、具体事项专门会议、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究论证等活动,或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政府工作规则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