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通知
深建规〔2018〕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及《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要求,按照《深圳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方案》部署,我市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联合审查,是指按照“联合认定、统一标准、集中审查、结果互认、依法监管”原则,将规划、人防、防雷、海绵城市等设计内容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由多部门联合认定的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联审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集中审查。
二、联合审查范围包括: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工程或项目除外:
(一)特殊工程;
(二)水利、交通、能源等领域工程。但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中涉及房屋建筑设计的内容纳入联合审查;
(三)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
(四)轨道交通项目、围填海项目;
(五)按《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不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或项目。
三、已列入省住建部门名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市住建、规划和人防等主管部门联合认定后,可作为联审机构在全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联合审查业务。
四、联审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相关政府部门编制的施工图审查要点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合审查。
联审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配备相应专业和资历的审查人员,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审查质量。
五、开展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联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施工图审查送审表;
(二)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全套施工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联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一)按《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