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政发〔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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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勇于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组织实施。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残联等组织或社会团体,应当与国家机关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合法权益。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二章 确认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现役军人、国家公职人员或保安等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公民在非履行职责公务期间,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牵头,公安、民政、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等单位参与调查、核实、确认。
第九条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办申报见义勇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办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办可以在调查核实后直接确认。
第十条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第十一条县级综治办在接到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公安、民政、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综治办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综治办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五条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表彰: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英雄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模范集体)两类。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负伤及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综治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英雄集体)称号,并颁发临沂市见义勇为英雄勋章;
(二)事迹比较突出、在本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区)综治办、县(区)见义勇为协会提请县(区)人大常委会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模范集体)称号;
(三)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英雄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模范集体)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七条奖励: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抚待遇;
(二)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未被批准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奖励;
(三)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奖励;
(四)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奖励;
(五)其他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给1—2万元奖励;受县(区)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区)见义勇为协会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
第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捐赠。
第十九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或者其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条单位和公民发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办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