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4日
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以及《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资金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是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编制与审核、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合称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二)全面系统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财政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三)公正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预算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针对预算执行及产出绩效,预算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反映支出与绩效的相关性。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预算部门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组织评审论证;
(三)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值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项目绩效等级评定库及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
(四)组织、协调、督促预算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
(五)指导辖市、区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预算部门、辖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预算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级部门(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编制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制订评价指标,撰写可行性报告;
(三)组织本部门(单位)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跟踪管理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方法和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五)组织和指导所属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其他应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内部牵头职能机构。项目实施单位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评价专家)组织实施。承担评审或评价的第三方应从财政部门建立、管理的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中按规定程序和办法抽取。
参与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评价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必须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财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依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或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业绩目标、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用以评价和考量业绩完成结果和资金使用绩效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及绩效目标实施完成情况。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可细分为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使用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一般由预算部门根据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在申报预算时设定。
(一)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
(二)项目支出(政府性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目标,在支出项目经市(区)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通知拟使用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预算部门,按要求编报。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报。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即成本目标);
(四)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实行多目标管理,可细化为投入资源、成本、产出业绩、效率、效益、效果和效应等目标,并可分为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审核、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的依据,包括是否属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范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划、党委政府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二)是否设定了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及经济性等;
(三)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匹配性和保障性。
(四)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价及再评价情况。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绩效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跟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根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严格预算资金的审核,控制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并定期通报预算部门预算资金绩效拨款管理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预算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关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有条件的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可分为财政评价和预算部门自评价。
财政部门应对资金投入量较大项目、有预算增量资金项目、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实施重点评价,对预算部门自评价项目实施再评价,还可对预算部门整体支出实施综合评价;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预算资金实施自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列入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材料,做好绩效评价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上级财政部门可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指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市级财政部门可组织辖市、区财政部门开展重大项目联动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