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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2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 本规定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2016 年 6 月 25 日印发的《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川府发〔2016〕30 号)同时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及时有效调处外来企业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内省外在川投资企业及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来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投诉,是指外来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就下列事项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

(一)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履行行政合同、协议以及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金融、有线电视等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外来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经双方自愿同意提出的调处申请;

(五)外来企业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六)有关商会、协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七)其他争议。

外来企业依照本规定投诉,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五条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省经济合作局、成都海关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厅,承担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章 投诉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是省政府负责处理外来企业投诉事务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与外来企业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全省投诉工作机构做好投诉调处工作,积极预防争议事项的发生;

(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商(协)会设立投诉服务工作站,指导其开展法律宣传,涉企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受理外来企业投诉事项,依法组织调处;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分析投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为外来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

(六)对损害四川省对外开放形象,破坏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有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机构负责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流程,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办理投诉事项。

第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选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法律法规、通晓业务的人员从事外来企业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投诉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中,应当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清正廉明。

第三章 投诉与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外来企业投诉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未经信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受理的承诺书。

投诉申请原则上应当向纠纷发生地县(市、区)级投诉工作机构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或市(州)级投诉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的投诉:

(一)匿名、冒名、使用虚假名称投诉的;

(二)投诉主体不属于本规定中外来企业范围的;

(三)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程序的;

(四)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其他投诉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信访等相关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应当由其他专门机构或相关单位负责受理的;

(六)投诉人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投诉的;

(七)对已作出处理的同一投诉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八)未按规定提供书面材料的;

(九)不属于投诉工作机构处理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书面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事项后,应根据投诉内容分类进行处理,主要处理方式包括:

(一)由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直接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