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4]103号 2004-1-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对
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事项的审批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
1、单个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及市属各直属分局负责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500万元以上的,仍按原规定报市局审核确认。
2、审批和上报的时间:各地自行审批的项目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审批完毕,并及时把项目审批的确认文件抄送市局备案;需市局审批的项目应在11月底前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为了便于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甬地税一[2003]278号《
关于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第2点所称的机器设备进行细化,具体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3]25号)中附件1和附件2所列举的拟发展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2、企业对符合条件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管理
根据国税发[1999]49号和财税[2003]244号文件规定:所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