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资格监管服务,最大限度释放人才就业创业活力,根据国家和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发〔2017〕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建立职业资格目录的认识。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作为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作为本地、本部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组织实施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组织实施职业资格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精神,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和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活动,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不得使用“广东省”“全省”“准入证”和“上岗证”字样。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大职业资格简政放权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6〕3号)和《关于推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1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做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转移至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的衔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指导协调,确保我省职业资格简政放权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