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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苏府规字〔2024〕10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07〕234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年12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7〕234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本标准为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

1总则

1.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坚持积极推进地区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好优良城市环境。

1.3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广告标志、城市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1.4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公安、工商、民政、国土、房产、交通、水利(水务)、文广、环保、旅游、园林和绿化、供电、邮政、电信、铁路、港口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5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1.6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印发的《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苏府〔2002〕108号)同时废止。

2建(构)筑物

2.1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符合街景规划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建筑造型和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及空间景观相协调,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

2.2城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的风格特色和粉墙黛瓦的苏州传统民居风貌,并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2.3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2.4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2.5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外部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2.6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通透式,形式与色调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地方特色门饰。

2.7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棚、空调外机的应当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

2.7.1临街建(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2.7.2沿街遮阳(雨)棚应按路段统一式样、色调、规格和安装位置,下沿高度不低于2.4米,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5米,外端不得超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更新或拆除。

2.7.3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设置牢固安全,空调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0米。陈旧破损或已经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照街景规划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予以遮挡,保持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2.8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隔离,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损毁和污染,应及时修复或清理。

2.9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及外观形式应当统一并符合街景要求,同时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工地出口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并做到工地周边整洁,场内施工机具和建筑材料堆放有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2.10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2.11待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实体围墙,形式应符合街景要求。对于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

3城市道路

3.1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井盖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出现松动、破损、丢失时,应及时加固、补齐和归位。

路面出现坑凹、网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人行道板、路牙完好无残破污损,排水沟(管)和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

3.2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的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经批准设置的道路内停车场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3.3市区不得新设架空管线(供电线、电信线、有线电视线),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原有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应及时清除。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4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容貌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损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及流散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者飞扬。

3.5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时,应在期限内完成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在批准占用的区域内采取封闭围挡措施,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和昼夜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毁坏的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3.6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设场外摊,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3.7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3.8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汽车、摩托车修配,无铝合金(塑钢)、石材、木器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

4公共设施与公共场地

4.1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亭、交通检查亭、电话亭、安全护栏、隔离栏(墩)、消防栓、公共信息栏、画廊、垃圾筒(箱)、废物箱、标志牌、门牌等专用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2公交候车站、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画廊、公共信息栏等在建筑造型上应特色鲜明,样式、材料、色调应兼顾区域建筑特色统一设计、建造。

4.3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地铁(轻轨)、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公共活动场地,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

4.4在公共场地(包括区域)举办宣传、展销、促销、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4.5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应当符合标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处。已配建的停车场(点)不得停用或者挪作它用。

5园林绿化与城市水域

5.1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和江苏省相应技术规范。

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小游园等绿地建设布局合理,街头绿化小品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区内绿地无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

市区应因地制宜搞好建筑、驳岸、高架道路和桥梁等垂直绿化,增加城市绿量。

5.2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应突出城市特色,展示城市风貌。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草坪、花卉、藤本、水生等各种植物,适当点缀园林建筑小品、雕塑和水景。

园林小品和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清澈,无杂物漂浮。

5.3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均匀,无缺株死株,无病虫害,无危树危膀,不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保障车、人通行安全。

5.4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树叶无积尘。种植、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5.5古树名木应进行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养护、复壮。

5.6城市绿地内无经营摊点,无晾晒、吊挂物品。

5.7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流畅,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等。

5.8城市水域岸坡应进行绿化,岸坡保持完好,无缺损,无废弃物堆积,无绿化破坏现象。

5.9在临河、驳岸设置和扩建排水(污)口或者改变排水(污)口位置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应当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已经形成污水截流系统的区域,临河建筑的各种污水应当引入污水截流管网。

5.10临河建筑应保持整洁,其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古城保护风貌和河道景观要求相一致。沿河围墙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

5.11经批准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围栏并不得破坏临河建筑景观,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并恢复原有地貌。

经批准设置的阻水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