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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21年1月8日规定,1.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镇江市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镇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2. 删去第十八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镇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管部门)是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镇江市文物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进行勘察和方案设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方案设计中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格证书。”

六、将第十、十一条分别作为第十一、十条。

七、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镇政发〔1998〕123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2〕8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修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