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6〕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57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完善并巩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发生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到2017年底,全市达到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试点要求,力争提前实现全国精神卫生规划相关目标;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全国精神卫生规划目标,不断挖掘和丰富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杭州模式”的内涵,在全省乃至全国继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具体目标。
1.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修订完成《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固化精神卫生工作“杭州模式”。
2.继续完善工作机制。市、区县(市)均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均建立由多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建立、完善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相关制度。
3.不断健全服务体系。以专科医院、工疗站为核心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康复体系基本建立,市、县两级精神卫生综合防控专业机构基本健全,市、县两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及其康复区域的建设有序推进,区、县(市)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妇保院均设立精神科(心理科)。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简称各城区)至少培育1家具有精神障碍诊治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规范的仁爱家园工疗站,或由乡镇联合建立的区域性仁爱家园工疗站,满足患者日间照料需求。
4.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公共财政对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各项政策不断完善,探索实施非杭州户籍的常住、高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政策,受惠人群范围持续扩大。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等费用得到保障。
5.缓解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完善三级管理网络,市、区县(市)、街道(乡镇)均根据服务人口数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经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全科医师。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4.5名(含精神科执业类别的全科医生)。心理治疗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社会需求。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配备经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的社工的社区(村)达20%,到2020年底达50%。
6.切实提高服务效果。多部门协作开展线索调查,不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率。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在册管理率、治疗率分别达到90%、80%;病情不稳定患者或曾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在管患者接受个案管理服务的比例达到95%;避免和减少在管患者发生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75%,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0%。
二、落实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
1.完善政策法规。加快修订《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以及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监管等方面政策,并切实贯彻执行。
2.强化普法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的普法宣传,切实抓好专业人员和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及专业技术培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着力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氛围。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执业、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1.加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将精神卫生综合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完善市、区县(市)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属地管理,各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推进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及时调整市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精卫办)组成人员,成立专家组和督导组;相应调整区、县(市)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建立各街道(乡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积极协调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及村(社区)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原由公安、卫生计生、残联、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社工和患者家属等组成的村(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小组。
2.加强工作联动。继续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综治、维稳、平安建设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梳理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情况,协调落实患者筛查、社区管控、应急处置和救治救助工作,及时督促整改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因思想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特大案(事)件发生的,实行责任追究。
3.强化统筹指导。统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多部门信息协同共享以及将工疗产品纳入政府庇护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等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定期组织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基线调查,制定精神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进一步完善防控、治疗、康复服务体系。
1.加强防控专业机构建设。依托现有机构,健全专业防控体制机制,有效落实精神卫生防治工作职责,并在人员编制、人才引进、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2.支持市本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结合实际,把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列入“十三五”规划,推进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分院建设,满足精神障碍患者收治要求;加快推进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改善现有的治疗、住院和康复环境。
3.合理布局区、县(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根据服务半径、服务能力以及群众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县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确保院内康复区域建设。未设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区、县(市)要加快专科医院建设,完善市、区县(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布局。
4.加快市级特殊康复中心建设。完善《杭州市仁爱家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目前尚无仁爱家园工疗站的地区应尽快建立仁爱家园工疗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现有康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仁爱家园工疗站应按《杭州市仁爱家园工疗站等级评审标准》接受市精卫办的等级评审和市残联“三疗一教育”的绩效年检,以推动仁爱家园工疗站的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应增设托安养机构、职业康复中心等其他形式的康复机构,为居家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5.建立特殊学校。为自闭症、智障等精神障碍患儿及其家庭提供专业性康复训练与辅导,帮助患儿尽快融入社会,减轻家庭负担。
6.设立家属学校。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自闭症、老年痴呆等居家患者的照护指导、家属的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及时将患者院内康复情况转介社区康复机构。
(四)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
1.加大精神卫生工作投入力度。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要求,形成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财政经费投入机制,将精神障碍患者有关救治救助政策逐步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覆盖。强化公共财政对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提高工作经费标准,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在经费投入上给予重点保障和倾斜,确保精神卫生综合防治工作国家试点建设、无主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及心理热线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2.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关爱和保护。依法依规落实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中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相关津贴,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重视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心理问题,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实施倾斜性疗休养政策,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理诉求,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3.加大救治救助力度。加大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保障力度,落实各项政策。认真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就医困难认定工作,对无能力就医或就医能力不足的患者家庭(户籍人员),及时纳入相关救助范围;逐步提升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和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水平,完善退役军人精神障碍患者优抚制度,健全“三无人员”、流浪乞讨和外来务工人员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机制。建立免费服药评估工作,推广使用二代或其他副作用小、效果好的抗精神病药物。
4.调整工疗站补助标准。根据精神卫生防治等级评审结果,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仁爱家园工疗站的基本补助标准。各区、县(市)精神卫生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成熟一家、评审一家”的工作原则,严格把关,及时做好辖区内仁爱家园工疗站精神卫生防治等级评审工作,市精卫办负责全面评审。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1.增加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数量。采取特殊倾斜政策,增加市本级和区、县(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医护工作人员数量,加大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引进和招聘力度。探索在公立医院实行编制备案制,即通过适当放宽基层医疗机构招聘招考和职称评审标准等方法,解决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人员编制少及专业人员招不到、留不住的问题。
2.配齐各级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完善精神卫生防治三级管理网络,市、区两级按照每10万常住人口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市本级专职精防人员不少于20人、各区县(市)不少于3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