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6月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 ( 粤府〔2021〕37号)规定,实施期限2023年6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透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
实施条例和《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在其所在地进行,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由其中1名担任庭审主持人。行政复议庭可以另设书记员1名。
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是国家公务员且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 行政复议庭审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是指申请人或第三人委托的代理人。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参加庭审的人员等。
第七条 案件具有可能需要追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责任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视情况邀请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申请人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庭审,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庭审。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允许旁听,并根据行政复议庭场地设施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旁听人数。
第十条 庭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庭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庭审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庭审;
(三)通知庭审参加人参加庭审;
(四)向庭审参加人提问;
(五)维持庭审秩序,对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庭审;
(六)其他应当由庭审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记录在卷并当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二)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回避;
(三)在庭审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四)进行质证、辩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庭审参加人在庭审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二)如实回答有关提问;
(三)未经庭审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庭审;
(四)遵守庭审纪律;
(五)服从庭审主持人的安排。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5日前通知庭审参加人,并将被申请人的书面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