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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2014年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2014年版】
财会[2014]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政部
2014年1月27日
附件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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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 指企业为 获得职 工提供的 服务 或 解除 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 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 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 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 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 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 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 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 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 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 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 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 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 工,是指 与企业 订立劳动 合同的 所有 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 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 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 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短期薪酬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 的会计期 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 工福利费 ,应当在实际发 生时根 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 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 纳的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 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 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八条 带薪缺勤分为 累积带薪 缺勤和 非累积带 薪缺勤 。 企 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 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 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 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第九条 利润分享计划 同时满足 下列条 件的,企 业应当 确认 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一) 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二) 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 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 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 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 中包括确定薪酬 金额的 方式。

3. 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 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能分享利润 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离职后福利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 离职后福 利计划 分类为设 定提存 计划 和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 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 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 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 职工为其 提供服 务的会计 期间, 将根 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 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参照本 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三条 企业对设定 受益计划 的会计 处理通常 包括下 列四 个步骤:
(一)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应当按 照本准则 第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折 现 率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义务 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 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 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额。
(四)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 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 福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企 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 期 间 是 指 从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以 获 取 企 业 在 未 来 报 告 期 间 预 计 支 付 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 据 预期累 计福利 单位法 确 定的公 式将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 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当 职 工 后 续 年 度 的 服 务 将 导 致 其 享 有 的 设定受益计划 福利 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企业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 计划 义务 分 摊 确 认 于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而 导 致 企 业 第 一 次 产 生 设定 受益计划 福 利 义 务 至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不 再 导 致 该 福 利 义务显著增 加的期间。在确定该归属期间时,不应考虑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 高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 所有设定 受益 计划义务予 以折现 ,包 括 预 期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间 结 束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支 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 受益 计划 义 务 期 限 和币种 相 匹 配 的 国债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质量 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第十六条 报告期末, 企业应当 将设定 受益计划 产生的 职工 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 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 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 益 计 划 修 改 所 导 致 的 与 以 前 期 间 职 工 服 务 相 关 的 设 定 受 益 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 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 响的利息。
( 三 )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产生 的变 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 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第十七条 重新计量设 定受益计 划净负 债或净资 产 所产 生的 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 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 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 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第十八条 在设定受益 计划下, 企业应 当在下列 日期孰 早 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 设定受益 计划结 算时,确 认一项 结算 利得或损失。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 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 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是 下列两项的差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二)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企业直 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第四章  辞退福利

第二十条 企业向职工 提供辞退 福利的 ,应当在 下列两 者孰 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 用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 按照辞退 计划条 款的规定 ,合理 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 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 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 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向职 工提供的 其他长 期职工福 利,符 合设 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设定提存计划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第 二十二条 规定的 情形外, 企业 应 当适 用本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 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 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所产生的 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 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四条 长期残疾 福利水平 取决于 职工提供 服务期 间长短的,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 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 限;长期残疾福利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企业应当在 导 致 职 工 长 期 残 疾 的 事 件 发 生 的 当 期 确 认 应 付 长 期 残 疾 福 利 义 务。

第六章  披  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 在附注中 披露与 短期职工 薪酬有 关的 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 其期末 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 三 ) 应 当 为 职 工 缴 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其 期 末 应 付 未 付 金 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 依据。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 披露所设 立或参 与的设定 提存计 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 未付金额。
第二十七条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有 关的 下列 信 息:
(一)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二)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三)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 定性的影响。
(四)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及有关 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 披露支付 的因解 除 劳动关 系所提 供辞 退福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九条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提 供 的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的 性 质、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三十条 对于本准则 施行日存 在的离 职后福利 计划、 辞退 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本准则三十一条规定外,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比较 财务报表 中披露 的本准则 施行之 前的 信 息 与 本 准 则 要 求 不 一 致 的 , 不 需 要 按 照 本 准 则 的 规 定 进行 调 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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