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小学校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8〕75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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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小学校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小学校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近期,我市部分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发生手足口病散发病例,同时,风疹、水痘、流行性腮炎等传染病也时有发生。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4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春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苏卫传〔2008〕30号)、《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卫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