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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保险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过程中有关计提准备金的税收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