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卤汀河泰东河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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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卤汀河、泰东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泰州市卤汀河泰东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卤汀河、泰东河管理,充分发挥其调水、灌溉、排涝、航运、防洪等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卤汀河自新通扬运河起,经海陵区、姜堰区、兴化市,到车路河相接处止。
泰东河自新通扬运河起,经海陵区、农业开发区、姜堰区、兴化市,到兴化市与东台市交界处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卤汀河、泰东河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卤汀河、泰东河,包括河道(河床、水域、滩地)、永久堆土区、以及依附河道兴建的堤防、护堤地、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排水沟、界桩和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等。
第五条卤汀河、泰东河实行统一和分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市水利部门负责卤汀河、泰东河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河道沿线市(县、区)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卤汀河、泰东河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水利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卤汀河、泰东河的管理工作。卤汀河海陵段、姜堰段、兴化段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海陵区、姜堰区及兴化市水利部门的相关机构负责;泰东河城区段、姜堰段、兴化段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市水利部门、姜堰区及兴化市水利部门的相关机构负责。
第七条 卤汀河的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河床、水域、建筑物、青坎、堤防、护堤地(两侧堤防背水坡堤脚线外20米)、永久排泥场。
(一)桩号0+000~5+200之间的河道、堤防及左3-1永久排泥场由海陵区管理;
(二)东岸桩号5+200~18+460,西岸5+200~12+890之间的河道、堤防及右11永久排泥场由姜堰区管理;
(三)东岸桩号18+460~28+450、31+280~45+660,西岸桩号18+560~28+100,32+600~45+660之间的河道、堤防及右26-1、左16、右26、右27、右28五个永久排泥场由兴化市管理。
第八条泰东河的管理范围是:两岸堤防之间的河床、水域、建筑物、青坎、堤防、护堤地(两侧堤防背水坡堤脚线外20米)。
(一)南岸桩号6+850~7+740、7+850~9+135,北岸桩号6+585~9+745、10+500~11+770之间的河道、堤防由兴化市管理;
(二)南岸桩号25+450~41+240、43+020~43+180,北岸桩号25+160~45+350之间的河道、堤防由姜堰区管理;
(三)南岸桩号41+240~43+020、43+180~47+150,北岸桩号45+350~47+150之间的河道、堤防由泰州市直接管理。
第九条已经征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和破坏。对已经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市水利部门统一核定登记,并对符合占用条件的发放《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