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公立医院专用基金计提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18〕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和
《 人社部 财政部 国家卫计委 国家中医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公立医院人员经费管理、专用基金计提等事项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
医院要加强对人员经费的管理(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省属公立医院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5%(其中: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得超过50%)。以市(州)为单位,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公立医院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总体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其中: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得超过55%);其他市公立医院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总体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5%(其中: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得超过50%)。各市(州)可对辖区内各公立医院分别确定具体比例。
医院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管理经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5%。特殊情况下,由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占管理费用支出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的,管理经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20%。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二、坏账准备计提
医院按年度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