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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劳发〔1994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是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由我厅发布的《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两个规章起草的实施性文件,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复(川府法函[1994]42号),同意由我厅发布规范性文件,现予发布施行。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化、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劳动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领导下,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培训单位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性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 劳动行政部门
1. 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
(2) 编制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布局);
(3) 领导、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4) 审批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和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5) 审批、管理鉴定技师和高级工的考评员资格;
(6) 核发与管理《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7) 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8) 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2. 市(地、州)劳动局综合管理本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建、管理和指导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 审批在本市(地、州)范围内实施初级、中级和经省劳动厅授权的高级技能鉴定的站(所);
(3) 审批、管理鉴定初级,中级和经省劳动厅授权的高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
(4) 核发与管理初级、中级和经省劳动厅授权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5) 对本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的事业性机构,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经费可申请同级财政补贴和实行自收自支的办法解决。
1.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 指导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工作;
(3) 参与组织制定职业技能技术性管理文件和规定;
(4) 组织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工作;
(5) 组织编写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并组建省级试题库;
(6) 组织实施对鉴定技师资格和高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培训,考核工作;
(7)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8) 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 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本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 组织指导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
(3)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4) 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5) 具体承担技术等级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6) 参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编写鉴定试题的工作。
(三) 行业部门
行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建本行业内非社会通用的、行业特有工种(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2) 参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统一编写工作;
(3) 组织非社会通用、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 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其职责是在规定范围内,对符合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二)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鉴定(考核)场地和仪器设备;
2.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鉴定(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或手段;
3. 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的站(所)长及管理人员:
4. 有一支专兼职结合、思想道德素质好、专业上具有一定权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适应鉴定工作需要的考评员队伍;
5. 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三)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部(所)的申报审批程序是:
1. 凡符合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技术学校、大专院校、培训机构(包括企业和军队的培训机构)、研究院(所)等培训实体和单位均可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2.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须填写《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申请表》,按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 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建站(所)
4. 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四)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工作规则。
1.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当要求。
2.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3.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4.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或省规定的试题库提取。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得自行命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5.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设固定的专职考评员。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五)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评估制度。
省劳动厅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定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考评员、执行规章制度、收费、管理等方面。对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省劳动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鉴定规章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一)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 实行考评员资格证书制度。鉴定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省劳动厅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胸卡。
鉴定初,中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由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市(地、州)劳动局核准并颁发其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胸卡。
考评员资格胸卡按劳动部的统一式样由省统一制作。
(三)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为3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考评员在聘任期内,由聘任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发给一定的考评员津贴。
(四) 实行考评员培训,考核制度,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考评员培训原则上2-3年轮训一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鉴定规范、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考评员守则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表彰;不称职的考评员要予以解聘,并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培训机构的毕业(结)业生,凡属有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专业),都必须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 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需转正定技术等级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军地两用人才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四) 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七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条件
(一) 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大中专毕(结)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