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徐政规〔2024〕10号》规定,保留。确认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或者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辅,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只为本镇(办事处)、村(居)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 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公安、规划、国土、物价、林业、环保、财政、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建设主体,筹建及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镇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募集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当地政府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公益性公墓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应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做到规划定点相对集中、公墓形式相对统一。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规划预留骨灰堂、骨灰塔用地),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编制好与上位规划相统筹的公益性公墓布点专项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废弃采石宕口和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规划建设。没有荒山和不宜耕种贫瘠地的,可建设骨灰堂(塔、墙)等设施集中立体存放骨灰;积极倡导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积极鼓励各地建设骨灰堂(塔、墙)等适应殡葬改革发展方向的骨灰存放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基本农田、涉及山林红线保护的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周边;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禁止建设豪华墓穴;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九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由村(居)民委员会逐级向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墓规划设计方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关于土地的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联动会办审批制度,简化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三)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村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亩以内,镇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0亩以内。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三)墓碑实行卧式,建立园林式公墓。
(四)每亩建成墓穴不得少于260个,墓穴小型化。
(五) 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经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人,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宣传牌。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核定运营成本、收费标准,建立有效的服务管理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