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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省农业厅


  为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责、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管理,规范秩序,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稳定队伍,有效解决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规范、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种子管理新体制。

  二、明确权责和任务,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明确改革时限,按时完成任务。按照政企分开、分类指导、脱钩改制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务必于2007年6月底前将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脱钩。自2007年7月1日起,未脱钩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已注销的行政许可进行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不再向其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二)分类处置,稳妥推进。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可按照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改制为国有控股或非公有制种子企业以及依法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要切实做好移交企业的资产清算以及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情况应进行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对属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要剥离其生产经营职能;当地尚未建立种子管理机构的,要将其转化为种子管理机构,转制人员通过考试合格后优先录用为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当地已建立种子管理机构的,要将其并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转化为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具体脱钩转制方式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3〕96号)、国办发〔2006〕40号文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加快推动企业改制重组各项工作。支持龙头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重组国有种子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改制。种子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法人机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产权明晰的独立市场主体。

  (四)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大投入,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种子企业脱钩改制后分流人员的安置、社会保险理顺接续等各项工作,确保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的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完善种子管理机制,增强保障服务能力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种子管理机构,增强管理力量,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切实解决种子管理存在的体制不顺、队伍不稳、经费缺乏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