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全文失效】
穗府规〔2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8〕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9〕6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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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综合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珠江广州河段包括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三枝香水道、官洲水道、仑头水道、沥滘水道、狮子洋水道、莲花山水道以及流溪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场的治理。
前款所称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本通告所称堆场是指临时堆放下列物品的场地:
(一)土、砂、石料、煤等;
(二)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三、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堆场及港口、码头的,应当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堆放土、砂、石料、煤以及搭建和安装附属配套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二)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三)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0日内自行清理堆场,恢复原状。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理,转移过程应当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
六、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逾期拒不清理的,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土、砂、石料、煤以及搭建和安装附属配套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阻碍行洪的物体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上述查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及《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强制清除的,交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
七、依照《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供电、供水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但是,用户提供的房屋建成时间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可以作为申请安装用电、用水设施依据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装、改装或者未经注册水表取水等盗用城市供水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