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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6〕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建房〔2015〕27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推进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统筹安排,科学推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集中实施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与建立完善城镇住房使用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结合起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通过政府、业主、社会共同努力,加快推进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逐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努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二)明确目标,确保落实。全面完成城镇丙类住房安全鉴定工作,制定《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2016年底完成治理改造总任务的60%,力争2017年底基本完成治理改造总任务,并建立“查”、“鉴”、“防”、“改”、“管”五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二、建立健全“五位一体”工作模式,实现常态化管理

(三)开展危旧住房排查。各地要组织开展住房使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重点摸清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建造、混合结构和人员密集的住房使用安全底数。要检查危旧住房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日常管理是否到位,管理制度、管理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并做好“一楼一档”登记工作。

在开展住房排查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办公、商业和生产等非住宅建筑的排查与监管。属于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属于教育、卫生、交通、水利、文化、体育、民政、民宗和人防等公共建筑的,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四)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丙类住房安全鉴定工作由各地统一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在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其鉴定报告应在出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建设部门备案。

(五)加强重点监测防范。各地应当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信息化手段在危旧住房日常管理中的运用,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镇(街道)巡查人员、社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房屋安全防范工作小组,对辖区内危旧住房实行定人、定期跟踪监测,建立并完善“一楼一档”工作簿,由专人保管并作相应记录。经鉴定为C、D级的危旧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用于出租或对外经营。镇(街道)巡查人员、社区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周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安全隐患变化异常时,应及时会同专业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核查;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监测任务。

(六)加快推进治理改造。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可采用加固、重建、成片改造、产权置换等方式。加固方式适用于鉴定结果为局部危房,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或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危旧住房解危。重建方式适用于应整体拆除且所处位置具备重建条件的危旧住房解危,危旧住房重建原则上应按原规模、原高度、原性质组织实施。成片改造适用于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征收地块范围的危旧住房解危。产权置换方式适用于应整体拆除且所处位置不具备重建条件的危旧住房解危。

各地应按照“先D级后C级”的原则,实施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对鉴定为D级的,应当立即劝停使用,及时动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撤离,并设置合理的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危房标识,必要时可采取措施强制搬离;对鉴定为C级的,要加大监测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治理改造。

(七)实现房屋安全长效管理。各地要加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房屋安全管理执法力度,积极开展政策性城镇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完善城镇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机制。同时,各地要加强城镇危旧住房倒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临时转移安置点,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房屋安全管理的保障机制

(八)成立市、区(县)两级领导组织机构。成立全市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要负责治理改造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做好辖区内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计划的制订、审批、资金筹措等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各镇(街道)对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

(九)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共同推进城镇危旧住房的治理改造工作。

督查考评部门负责将年度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列入各地目标任务考核。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城镇危旧住房安全排查治理相关情况,普及房屋安全使用知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纲要,做好危旧住房原地重建项目立项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中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参与房屋垮塌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政府承担的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资金,为推动治理改造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国土部门负责优先保障棚户区改造和成片城镇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用地。

环保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相关行政审批工作,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政策支持。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城镇危旧住房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危旧住房安全管理技术专家库,开展城镇住房使用安全检查监管工作,做好对城镇危旧住房重建规划方案审核和治理改造工作的监督实施。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投诉、接待等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涉及房屋的有关违法行为等工作。

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排摸系统内所有城镇危旧住房并制定方案,加强对国资公司的指导督促等工作。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城镇危旧住房重建方案,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机关事务、国资营运公司负责对本系统内所有城镇危旧住房实施治理改造。

经信、教育、民政、交通、水利、商务、文化、卫生、体育、民宗、人防等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危旧住房和本系统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排查及治理改造工作。

市中心城区各解危责任单位负责由其实施的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属地街道须积极配合解危责任单位,做好人员疏散、腾退等相关协调工作。

(十)切实保障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经费。各地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将所需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解危应急资金、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各级审批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十一)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列入对各地目标任务考核,并定期通报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落实、推进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附则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8-30  信息来源: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