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 镇政发〔2016〕39号)规定,有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镇江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