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
附件1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等。 |
申请条件 |
1.已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
申报材料 |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4.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号。 |
办理程序 |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2.用人单位自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之日起的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社保参保人员减少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告知经办人,并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5.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和“失业登记”,次月起按月签字申领,申请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做自动放弃处理。 |
办理时限 |
15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 |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略) |
附件2
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 |
申请条件 |
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转移; |
申报材料 |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告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后,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书面回复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书面回复后,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手续,打印《成都市失业保险金转移通知书》,并按规定向转出地划转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资金;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失业人员本人及时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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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转出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工作环节15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 |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略); |
附件3
申领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等。 |
申请条件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申报材料 |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备注:第1、2、3款出示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1.死亡失业人员的遗属向失业保险金核发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书及资料; 备注: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
办理时限 |
15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 |
失业保险金核发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失业保险金核发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略) |
申领失业保险生育补助金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等。 |
申请条件 |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女性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
申报材料 |
1.本人申请书; 2.身份证; 3.住院发票; 4.准生证; 5.新生儿出生证明; 6.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备注:第2、3、4、5款出示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第2、4、5款收复印件,第3款收原件 |
办理程序 |
1.女性失业人员(或其受托人)持申报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生育补助金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书及资料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
办理时限 |
15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 |
失业保险金核发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失业保险金核发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略) |
附件4 |
附件5
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
编号:
|
:
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
编号:
___________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同意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本地,请予办理相关手续。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
编号:
|
编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
编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证明失业人员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为 。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现根据本人申请,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贵地,请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书面回复。回复中请提供贵地失业保险基金相关帐号、开户行、开户户名等详细情况。待贵处复函后,我处将为其出具《成都市失业保险金转移通知书》。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