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
(1981年6月3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7月1日)规定,现行有效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有关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在国务院“两个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达前,暂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对象和提高的标准
    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高于“两个暂行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曾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对“两个暂行办法”下达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