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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办发[2006]16号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

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2.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3.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

6.定期向省代建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级有关部门审定。

7.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工程重大变更调整进行审核、备案;筹集建设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以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依照规范、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3.省建设厅负责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4.省监察厅负责对涉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运用。

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7.省公安厅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标准提出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项目使用单位不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和管理。

四、代建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