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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办发〔2010〕88号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全省一大批铁路和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面临繁重任务。为切实加强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落实,充分认识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是省委、省政府重新审视四川省情、着眼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基础性战略。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是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关键,关系四川当前和今后百年发展,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全省上下要抢抓机遇,把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攻坚破难,再鼓干劲,加快建设步伐。

  用地保障工作是铁路和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沿线企事业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对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按“提前介入,程序不变,缩短周期,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快办理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为用地保障工作创造条件,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全力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依法按程序组织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与项目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组织征地拆迁,按计划提供建设用地,足额兑付补偿资金;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组卷、上报和权限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负责本地区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项目公司是建设用地主体。负责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地拆迁申请,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明确用地拆迁范围,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负责提供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参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与地方政府共同核实征地拆迁数量,确认补偿费用;负责按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工程占用或损毁的水利设施、道路的还建和修复;负责配合地方政府解决涉及拆迁补偿其他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措施,确认铁路建设项目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

  国土资源厅负责用地保障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监管。负责优先保障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指导、审查用地报批材料,并组卷上报,跟踪协调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负责审批或审查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负责审核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地方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测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负责统筹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的政策性问题。

  林业厅负责占用林地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指导和审查占用林地报批材料并上报,以及控制性工程占用林地报件的审核、审批或审查,跟踪协调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情况。负责协调处理占用林地的政策性问题。

  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和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广播电视、文物、铁路、电力、电信、石油等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一)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依法补偿安置。

  1.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规定,按照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位于同一年产值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以统一年产值覆盖范围,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农业人口统计数据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和各市 (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涉及住房拆迁的,可以采取统建还房或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实行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及规划要求落实宅基地。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涉及城镇规划区外拆迁农村宅基地的,新划安置宅基地要尽量利用非耕地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并落实占补平衡。被征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凡杆管线或道路委托迁改的,要按照只计直接费、不计间接费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经双方审查认可后,签订委托迁改协议,由被委托单位限时完成。

  4.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农业安置,但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且主要从事种植业的,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长远生计问题。

  (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有林地,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要切实做好补偿和恢复工作。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则组织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依据法定权限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补偿标准可参考以下标准协商确定:半年按每亩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l年按2.5倍计算;l年半按3倍计算;2年按3.5倍计算(超过下限年限、不足上限年限的按上限年限计算),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补偿标准原则上减半计算。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其补偿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的责任人,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园地前应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在临时用地结束后按照经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用地复垦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后耕地面积少于原耕地面积的,对减少的耕地面积应按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并缴纳相应减少的耕地面积的耕地开垦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用地单位对在施工中损毁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其原使用功能。

  (三)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