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嘉兴市政府令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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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市区特困人员生活扶助工作,切实解决其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保障扶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扶助的对象是指持有秀城区、秀洲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市残联核发的《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所有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疾残人(以下简称特困人员)。
第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特困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职业介绍登记费。招(聘)用扶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嘉兴市市区再就业援助实施意见》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单位应优先录用特困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 特困家庭有就业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合自己求职的工种,到市劳动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培训机构按失业人员标准减免培训费用。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凭受训人员的身份证、合格证、特困证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申请。培训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和失业保险基金各承担50%,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列入每年预算安排。
第五条 特困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登记费和管理费,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优惠提供场地、摊位。从事餐饮业的,卫生部门办证、体检、监测等的收费优惠50%,税务部门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照顾。特困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保绿服务,各类代送、代办服务,搬运服务,复印、打字,营业场所在社区的理发店、洗衣店等)的,税务部门按税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第六条 特困人员凭特困证、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街道卫生院或者社区服务中心(医疗服务站)等医疗机构就医,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全免,护理费、手术费、住院费减免50%。
第七条 特困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器官移植等重病、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年支出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方救济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街道或单位提出申请,由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嘉兴市“心连心”帮困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