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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规函〔2011〕3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作为,有序、有效地推进“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

  二、进一步凸显规划在“三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中的法定地位。对于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要结合“三旧”改造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2012年底前实现“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对于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原则上要以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用地功能为基本的工作依据,确需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公共配套设施和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其中,不突破开发强度的,由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程序调整;突破开发强度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并在对城市功能优化、环境品质提升等进行充分论证后,按照《广东省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为确保改造单元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实现公共利益和市场利益的平衡,可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定“三旧”改造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改造项目,一般面积不小于1公顷),并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以明确其范围内的改造目标、模式、功能定位、用地规模等内容。可借鉴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做法,确保改造范围内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用地不小于改造范围的15%,并视不同需求按5-15%的配建比例(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落实保障性住房。

  对于“三旧”改造项目的典型示范项目,要注重引入城市设计,高质量编制改造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塑造一批精品工程,保证城市特色的强化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一方面,要注重挖掘和提炼原有区域的场所特质,延续城市文脉,注重城市肌理,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与活力;另一方面,要以城市设计的相关标准与规定为导向,加强对影响城市意象的自然资源、山脊线、地标、生态景观廊道、功能景观轴带、城市历史地区、活力场所、建筑高度、密度和形态等关键性要素的控制。

  三、进一步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

  要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十二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年度“三旧”改造规模和项目安排,确保“三旧”改造分步骤、有序推进。凡是“三旧”改造规划确定的近期重点改造地区、“城中村”类改造项目、涉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项目,应优先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个别项目,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改造。

  为适应城市的动态发展需求,应以半年为一个周期,根据“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数据的动态调整,相应调整“三旧”改造规划。调整后的“三旧”改造规划应报我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也要建立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校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三旧”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时效性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和互相联动,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精简“三旧”改造建设管理各环节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

  (一)建立优先集中审批机制

  要优化与“三旧”改造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审批程序,通过召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集中审议“三旧”改造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对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视为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修改程序;对不涉及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如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的控制详细规划,其调整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