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5年6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保障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就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试验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相关工作;
(二)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试验区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
(四)行使试验区直管区的经济管理职权以及相应的社会管理职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统筹、协调、服务试验区直管区之外相关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
(六)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可以在试验区管委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二、试验区管委会按照管理统一、权责一致、顺畅高效的原则,探索建立融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于一体的新型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能。试验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职情况。
三